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统一工作部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检查组于5月22日-25日赴你省鞍山市、营口市,针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明察暗访。通过查阅企业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执法文书,与企业负责人、监管人员座谈交流,现场查验重点设备设施等方式,检查了2个市3个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重点抽查了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等5家钢铁企业,共计发现各类隐患和问题102项。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专项行动不落实,重大隐患仍存在。现场检查的5家企业中,有3家企业仍存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第五条提及的重大隐患: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吊运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吊运钢水铁水及液态渣的起重机未完成检测、吊运液态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钢包热修工区及职工休息室设在钢水运输通道,反映出企业对专项行动重视不够,未对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整改。此外,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存在铁水、高温液态渣运输车线路存有积水的问题;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存在高炉运输线旁存有积水,高炉干渣坑无防爆措施等问题,现场管理混乱;石钢京诚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正在进行的大型吊车作业进行有效隔离、现场无安全监护人员等问题。
(二)企业自主管理能力不足,标准化建设走过场。部分企业为了满足《意见》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要求,将重点放在取证书获牌匾,重结果轻过程、重评审轻建设,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性不强、隐患排查工作不扎实等问题,实际并未建立起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取得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但标准化建设、评审均依靠中介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不了解标准化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企业未参与标准化建设过程,“两张皮”现象严重;营口钢铁有限公司长期以来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合同为由,应对检查。
(三)监管执法不到位,企业隐患整改不彻底。一是未认真开展执法专项行动。2016年,按照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辽宁省安全监管局部署了专项行动,但鞍山市及区级安全监管局仅是层层转发文件,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工作。二是基层监管执法能力不足。鞍山市、营口市各级安全监管局执法检查中,未能发现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存在《意见》中明确提及的重大隐患。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在2016年9月开展的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了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的重大隐患,并要求鞍山市经开区下达整改指令;企业整改完成后,鞍山市经开区对此进行了核验并上报;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在2016年上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材料中未报告该问题,也没有对该重大隐患进行复核验收或督查。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重大隐患仅拆除部分设备设施,尚未整改到位。
二、工作要求
辽宁省要按照《关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12号)要求,扎实开展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持续加大检查执法工作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狠抓落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于本次检查中5家企业发现的102项隐患和问题(已书面反馈辽宁省安全监管局),请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营口钢铁有限公司存在《意见》中涉及的重大隐患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的问题,请辽宁省安全监管局督促鞍山市、营口市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二)深化专项行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在鞍山市、营口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其他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辽宁省安全监管局要举一反三,提高认识,认清形势,狠抓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落实。针对钢铁企业存在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高温熔融金属的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重大隐患,要确保整改到位。同时,要督促钢铁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自主运行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对照《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及标准文件要求,自查自改自报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升执法效果。辽宁省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具执法文书,并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处罚;按照整改时限,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到期仍未完成整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于鞍山市经开区安全监管局将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未完成整改报告为整改完成,鞍山市安全监管局未经复核即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的问题,给予鞍山市安全监管局和鞍山市经开区安全监管局通报批评。
请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将5家企业的整改方案和有关执法处罚情况于2017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侯茜,010-644636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